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以下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构: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海关、金融、税务等)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