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应向以下机关申请:

  1. 本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 上一级主管部门:对海关、金融、税务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3. 原行政机关: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原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特殊情形(如共同行政行为、被撤销机关职权继承等)的复议机关需根据具体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