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一般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若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予受理,但以下情形可能延长:

  1. 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准许;
  2. 行政机关未告知权利:若行政机关未依法告知复议权及期限,申请期限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1年。

建议尽快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有延长期限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