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其他法律对行政复议期限的特别规定示例: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六十日
  • 《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期限为六十日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