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