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失地农民土地征收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 青苗补偿费:对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给予的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房屋、水井等地上建筑物的补偿
  • 社会保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农民对补偿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听证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