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主要包括以下规定:

  • 补偿原则:按照"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进行补偿
  • 补偿内容
    1.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
    2. 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3. 青苗补偿费:对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给予补偿
    4. 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房屋、水井等地上建筑物的补偿
  • 补偿程序:需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收公告、补偿方案公告、补偿登记)
  • 争议解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的政府裁决

具体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