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具体补偿内容包括:

  •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
  • 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补助标准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 青苗补偿费:对正在生长的农作物按当季产值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水井等设施按重置成本补偿

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