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规定如下:

  1. 征收条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2. 补偿原则: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 补偿内容包括:
    •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 搬迁、临时安置费用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经营性房屋)
  4. 程序要求: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等程序。
  5. 争议解决: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