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补偿决定书应当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1. 直接送达:由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当面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
  2. 留置送达:被征收人拒绝接收的,可在基层组织或公证人员见证下,将文书留在其住所并记录在案。
  3. 邮寄送达:通过邮政EMS专递寄送,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 公告送达:被征收人下落不明或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在征收范围内公告60日视为送达。

送达过程应全程记录,建议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