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一般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补助标准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标准执行。
  4. 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保缴费补贴。

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