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 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安置补助费: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对土地上的房屋、树木、农作物等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补偿
- 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
补偿标准应当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