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经过以下法定程序:

  1. 征地审批:由市/县政府向省级或国务院申请征地审批,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公共利益需求
  2. 补偿安置:依法制定补偿方案,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等
  3. 公告程序: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至少30日公告,听取村民意见
  4. 登记变更:完成补偿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5. 收储开发:土地纳入国有土地储备后,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只有因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等六类情形方可征收集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