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耕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 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 蔬菜生产基地;
  •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