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村集体成员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取回土地所有权: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未续约的;
  2.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
  3.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4. 承包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
  5.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后重新分配的;
  6. 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要求返还的。

具体操作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