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主要依据如下:
- 实施机关原则:由作出侵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 复议机关原则: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 共同侵权原则: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的,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被撤销机关原则:侵权机关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承担赔偿义务。
- 委托机关原则:受委托组织在行使受委托行政权力时侵权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主要依据如下:
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