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既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量刑需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通常30万元以上)
- 导致人员伤亡情况(重伤/死亡人数)
- 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及修复难度
- 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
- 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既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量刑需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