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是纳税人权利救济的两种主要途径,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 程序衔接关系:行政复议通常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纳税人需先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方可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审查范围差异:行政复议可审查税收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行政诉讼一般仅审查合法性。
  3. 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由税务机关上级机关处理,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审理。
  4. 法律效力层级:行政诉讼判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可被司法审查推翻。

二者共同构成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双重保障"机制,行政复议更侧重专业效率,行政诉讼则体现司法终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