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行政处罚罚款执收主要规定如下:
- 罚缴分离原则:罚款需由当事人缴至指定银行或电子支付系统,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现金(《行政处罚法》第67条)。
- 当场收缴例外:符合以下情形可当场收缴(《行政处罚法》第68条):
- 100元以下罚款
-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 偏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
- 票据要求: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行政处罚法》第70条)。
- 延期/分期缴纳:当事人经济困难可申请批准延期或分期缴纳(《行政处罚法》第66条)。
- 强制执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不超过本金),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第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