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实施土地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包括: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国土资源部门)是主要执法主体,负责查处非法占地、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 综合执法部门:部分省市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相关职能
  •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处罚法》下放的权限,可对部分土地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注:具体执法主体需结合违法行为类型和当地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