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税收法规,地税处罚的行政复议规定如下:

  1. 申请期限: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受理机关: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3. 材料要求: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据材料。
  4. 特殊情形:对税款征收行为有异议的,需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方可申请复议。
  5. 处理时限:复议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不超过30日。

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复议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