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救济措施:

  1. 行政复议: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诉讼: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申诉程序:部分领域法律法规规定需先行申诉的,应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4. 申请暂缓执行:在复议或诉讼期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停止执行处罚决定。

注意事项:申请救济期间应保存好处罚决定书、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