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中,被申请人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税务所作为县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若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如处罚、征收等),则复议被申请人为该税务所;若以所属税务局名义作出行为,则被申请人为县级税务局。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在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中,被申请人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税务所作为县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若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如处罚、征收等),则复议被申请人为该税务所;若以所属税务局名义作出行为,则被申请人为县级税务局。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