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具体规定如下:
- 申请条件: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在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 受理机关: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或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
- 材料要求:需提交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及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复印件。
- 审理时限:复议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不超过30日。
- 结果处理:维持、撤销、变更或责令重做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特殊情形(如税款争议)需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方可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