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主要内容包括:

  1. 复议范围:纳税人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
  2. 申请时限:一般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3. 受理机关: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 材料要求:需提交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5. 审理程序:复议机关应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不超过30日。
  6. 中止情形:如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有权机关解释或确认,复议可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