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执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定的主要前置法条包括:

  1.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
    明确复议申请期限为60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3.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规定一般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60日,特殊情形可依法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