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行政案件回避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1. 回避情形: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是本案当事人或近亲属
    • 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
    •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2. 申请方式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书面/口头申请
    • 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
  3. 决定程序
    • 民警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 负责人回避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
    • 决定应在2日内作出并通知申请人

注: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案件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