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的义务主要包括:

  1. 提交书面答复: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说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
  2. 提供证据材料: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依据。
  3. 配合调查:根据复议机关要求补充证据或说明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复议人员依法调查取证。
  4. 停止执行义务:若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应立即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5. 履行复议决定:对已生效的复议决定必须依法履行,不得拖延或变相拒绝执行。

注:具体义务可能因地区或案件性质存在差异,需结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