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如税款征收、加收滞纳金等)
  •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 对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服的(如减免税审批、发票领购等)
  • 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如乱摊派、违规收费等)
  • 认为税务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注:需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方可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