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如税款征收、加收滞纳金等);
  2.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3.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4.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如减免税审批、发票领购等);
  5. 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6.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7.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