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税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条款明确了税务争议中"复议前置"的程序要求,即必须先行完成税款缴纳或提供担保,才能启动行政复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税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条款明确了税务争议中"复议前置"的程序要求,即必须先行完成税款缴纳或提供担保,才能启动行政复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