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主要规定如下:
- 对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特殊情况下(如国税地税合并后),管辖机关可能调整为同级人民政府或指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