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设定权限: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2. 禁止设定限制: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3. 不得限制外地经营: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4. 实施程序:地方性法规可以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条件。
  5. 有效期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作出具体规定。
  6. 监督检查:地方性法规应当规定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制度。
  7. 法律责任:地方性法规可以对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必须遵循《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