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催告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 陈述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 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4. 执行方式:包括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等方式。
  5. 执行中止与终结:出现法定情形时应当中止或终结执行。
  6. 执行救济:当事人对强制执行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