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期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一般期限: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2. 统一办理期限: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3. 下级审查期限:下级行政机关初审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4. 特殊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