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的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直接实施强制执行
  • 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需申请法院执行
  • 法律授权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 综合执法机构: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设立的专门执法主体

特殊主体的执行权限必须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实施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