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期限如下: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代履行的三日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方可实施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