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交书面调解申请,行政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组织双方提交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主动调查核实争议事实,制作调查笔录。

  • 调解协商

    行政机关指定调解员主持调解会议,双方陈述意见并提出解决方案,调解过程应记录在案。

  • 达成协议

    调解成功的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载明调解事项、协议内容及履行方式,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 终止调解

    调解不成或一方拒绝调解的,行政机关出具终止调解通知书,告知其他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