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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交书面调解申请,行政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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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组织双方提交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主动调查核实争议事实,制作调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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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商
行政机关指定调解员主持调解会议,双方陈述意见并提出解决方案,调解过程应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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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协议
调解成功的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载明调解事项、协议内容及履行方式,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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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调解
调解不成或一方拒绝调解的,行政机关出具终止调解通知书,告知其他救济途径。
 
行政调解程序
- 本文分类:生活法律知识
 - 浏览次数:11561 次浏览
 - 发布日期:2025-04-17 05: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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