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属于可撤销情形。该行政许可的效力如下:

  1. 原则上无效:越权许可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2. 撤销程序:需由作出许可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依职权撤销,或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
  3. 例外情形:若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可不予撤销(但应确认违法)。
  4. 赔偿责任:因行政机关过错导致越权许可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应依法赔偿被许可人损失。

注:撤销决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并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