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管辖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属地管辖原则:由行政行为发生地的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 级别管辖原则:一般由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 专属管辖原则:对海关、金融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 选择管辖原则: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转送管辖原则: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复议申请,应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