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该法第六条明确列举的可复议事项中,未包含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开除等)。但若对处分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异议,可依法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