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行政征收拆迁诉讼主体需遵循以下法律依据和原则:
- 被告主体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征收决定通常由市、县级政府作出,故应以该级政府为被告。
- 委托情形处理:若征收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如住建局)具体实施,仍以作出决定的政府为被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
- 原告主体资格: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如承租人、抵押权人)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5条)。
- 特殊情形:若存在强拆行为,原告可提供初步证据(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推定实施主体,被告需举证反驳(《行政诉讼法》第34条)。
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书面征收文件以明确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