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主要依据《商标法》及相关法规,对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给予特殊保护。该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
- 跨类保护:驰名商标可突破商品/服务类别限制,防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相同/近似商标
- 主动保护:商标局、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可依职权认定驰名商标
- 反淡化保护:禁止他人以丑化、贬损等方式损害驰名商标声誉
- 认定标准:考量商标知名度、使用持续时间、宣传范围、受保护记录等因素
该制度通过《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实现与国际接轨,同时配套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