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对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予以解密。
具体处理流程如下:
- 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对已到保密期限的事项进行审核
- 确认无延长保密期限必要的,应当正式作出解密决定
- 及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 在相关载体上作出解密标志
- 已解密的文件资料可按照普通文件管理
特殊情形处理:
- 保密期限已满但需延长保密期的,应提前30日提出申请
- 解密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可暂缓解密
- 解密后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