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可突破《商标法》一般保护范围,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
- 反淡化保护:禁止他人以丑化、贬损等方式使用驰名商标,防止商标显著性被削弱
- 异议无效特权:对恶意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可请求宣告无效且不受5年时限限制
- 名称登记保护: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已登记的可要求变更
- 刑事保护:对假冒驰名商标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标准较普通商标更严格
- 域名保护:禁止他人恶意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保护依据主要来自《商标法》第13、1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