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 科学发现;
  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 动物和植物品种;
  5.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