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文字作品
  • 口述作品
  •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美术、建筑作品
  • 摄影作品
  • 视听作品
  •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计算机软件
  •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这些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且不包含法律法规禁止出版、传播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