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规则如下:

  1. 地域管辖: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网络侵权: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可由侵权行为地(包括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 级别管辖: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法院也可受理。

特殊情形:

  • 多个被告在不同辖区的,原告可选择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 涉外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代表机构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