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持卡人应当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持卡人未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银行有权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并可能影响个人征信记录。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指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信用卡逾期记录将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最长可分5年60期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