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适用规定如下:
-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负有土地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 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且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
- 客观要件:
-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
- 实施了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 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如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 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7年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需注意:低价出让行为需与市场评估价存在显著差额,且需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